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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园林城市有了新标准 |
日前,建设部对原有标准和申评办法进行了修订,出台了新的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》和《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》,今后园林城市的评审和复查都将按照此标准进行。据悉,明天建设部将在浙江绍兴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研讨会,专门就此事向各城市进行说明。
自1992年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,国家园林城市每两年评审一次,目前全国已有56个城市(城区)获得“国家园林城市(城区)”的称号。
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是逐步规范的。1997年,建设部提出了12条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;2000年,建设部下发《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》和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》,在申报范围、程序上进行了规范性要求;此次出台新的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》和《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》,内容上更规范,对申报城市要求更高,审查机制更严谨,更公开透明。
申报须符合四个条件
根据新标准,申报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,分别是已制定国家园林城市规划、并实施3年以上;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;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,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;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。新标准把“国家园林城市”复查时间由每五年一次缩短为每三年一次,复查合格的,保留“国家园林城市”称号;复查验收不合格的,给予警告,限期整改;整改不合格的,撤销“国家园林城市”称号。
三大基本指标上调
在新标准中,园林城市的三大基本指标较之前有所提升,绿地率、绿化覆盖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,人均公共绿地提高了1平方米。此外,在“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”中不再简单地把城市列为大中小三个等级,取而代之以人口数量作为标准,分为100万以上人口城市、50万至100万人口城市、50万以下人口城市,适应了现在城市人口急剧变化的现状。
申报园林城区范围扩大
原来的申评办法规定只有直辖市的城区才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,新办法将其扩大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区。总体来说,我国园林绿化的发展东部优于西部,这是由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决定的;就是同一个城市,也有发展不平衡的现象。在整个城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有困难的情况下,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区申报,从而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,推动整个城市园林绿化的进步。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,不能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。
审批程序更严格
以前各个城市申报后,由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遥感测试,三大基本指标达到标准要求后,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,评审结束后,专家组把评估意见报给建设部,再由建设部城建司审查,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批。修改后的审批程序在评审中增加了一个环节,专家组评估报告出来后,需要再向建设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报告,由评审委员会对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综合评审,然后由建设部审批。此外还增加了公示内容,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需通过为期10天的公示。
增加立体绿化、驳岸治理
新标准鼓励实行立体绿化,规定立体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城市绿化面积,以此调动各城市进行立体绿化的积极性。
新标准首次提到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要求,纠正目前许多城市采用水泥治理滨河和驳岸的错误做法,提出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。
此外,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城市绿线制度实施的规定,要求城市常用园林植物要以乡土物种为主,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,绿地率达到60%以上等内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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